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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編委關于組建省能源局的通知》(鄂編文〔2013〕16號)精神,設立湖北省能源局(副廳級),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燃煤電站摻燒生物質燃料工程項目的核準。
2.取消現有燃煤電站脫硫改造、脫硝改造工程項目的核準。
3.取消現有大型燃煤電站對外供熱改造工程項目的核準。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熱力管網工程項目核準職責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區)投資主管部門。
2.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準職責下放市(州)投資主管部門。
3.將符合省天然氣規劃、企業投資設計壓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氣管網擴建工程項目核準職責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區)投資主管部門。
4.將企業投資液化石油氣接收、儲運設施工程項目(不含液化石油氣接收碼頭儲運設施一體化項目)核準職責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區)投資主管部門。
5.將企業投資煤礦擴能改造工程項目核準職責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區)投資主管部門。
6.將企業投資水電擴容改造工程裝機規模在1萬千瓦及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占地及移民的項目核準職責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區)投資主管部門。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加強能源預測預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進全省能源體制改革,加強能源法制建設,推進能源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3.完善全省能源監督管理體系,加強能源監督管理,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全省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全省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參與研究全省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負責全省能源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三)組織制定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建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上報全省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四)組織推進全省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相關重大科技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和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全省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
(五)負責全省核電管理工作,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
(六)擬訂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上報全省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
(七)推進全省能源市場建設,規范能源市場秩序,監管能源市場運行;研究提出能源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并監督實施;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參與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八)組織推進全省能源對外合作,負責與外省能源主管部門協商簽訂能源戰略合作協議,推動省內相關能源企業與省外企業的合資合作,協調能源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九)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參與能源有關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能源發展戰略處。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綜合性能源產業政策,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能源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和實施能源總量控制方案;承擔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工作;負責省能源局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
(二)電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火電、電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承擔全省中長期電力電量綜合平衡和年度發電總量編制工作;負責全省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作。
(三)煤炭和石油天然氣利用處(省油氣辦)。
擬訂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氣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的行業管理;履行政府有關煤炭、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管理職能,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省級儲備工作;參與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和煤礦兼并重組工作。承擔省支持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擬訂全省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行業管理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負責全省核電管理工作,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審核上報核電建設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參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關財稅、價格、環保政策制定工作。
(五)能源科技裝備處。
擬訂全省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能源科技和裝備、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項目審核意見,負責相關行業管理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負責協調和推進能源重大科技、裝備研發、示范工程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六)能源監管處。
監管全省能源市場運行,監督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參與能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應急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參與能源有關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四、人員編制
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其中:局長1名(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任,高配為正廳級),副局長2名(高配為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總工程師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8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職責由省能源局承擔。1.省能源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2.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省人民政府。3.省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省人民政府。
(二)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維持鄂政辦發〔2009〕107、108號文件中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不變。1.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省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2.省能源局負責擬訂電力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上報電力投資項目;參與電價制定、整頓、改革;指導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及改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省能源局制定的年度發電總量目標,分解下達發電企業的發電計劃,安排平衡全省電力生產。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省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授予的電力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負責擬訂電力經濟技術政策和推進全省電力體制改革;編制全省發電企業年度生產計劃,協調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日常生產調度工作;負責監督分析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和電價調整工作,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域劃分工作。
(三)與省物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省物價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審批;省物價局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省能源局意見。省能源局參與省物價局組織的能源價格檢查工作,并對能源價格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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